2013年6月25日,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二审终于又开庭了。
刘志军案刚以死缓的从宽处理结案,便有另一个案件取而代之,成为当下的天字一号案(以下简称天一案),因为在前任律师不干了之后不久,新任律师就在一篇声明中与个别媒体与社会人员干上了,不但义正辞严地指责他们严重侵害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还借机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而且冠冕堂皇地要求人们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不少人也对此抱着肯定的态度,认为律师的这种辩护之功有助于中国法治建设云云。
所以,站在天一案受害人以及普通中国公民的立场上看,有关媒体和社会成员的这些揭露抨击,不但不是什么侵犯隐私、侮辱诽谤,相反完全是符合正义、理由充分的正当举动,在当前有特色的国情氛围下特别有必要,值得大力提倡,下次遇到类似案件也应当继续坚持发扬光大,而不必顾忌嫌疑人的父母以及爷奶权有多重,官有多高,财有多大,气有多粗。弱弱地问一声:声明中宣称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究竟是遵循正义原则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还是把当事人的利益凌驾于正义原则之上,为了帮助当事人脱罪减罪,不惜隐瞒遮蔽当事人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事实呢?至于声明中要求媒体和社会人员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就更让人莫名其妙了:那些位老或不老的艺术家们,已经由于大半生为领导官员带来歌声欢笑的缘故戴上将星校杠了,并且据说好像还有贴身警卫保护着,凭什么还要因此免于媒体和公众对他们溺爱纵容子女犯罪的谴责批评呢?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职业基本原则,能够使这类严重缺失正义感的无理要求站住脚吗?别给鄙人扯什么西方的律师也是酱紫的、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和保护隐私都属于普世价值之类的深奥理由。进入 刘清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天一案 隐私权 律师 。从这个角度看,所谓的律师辩护之功,虽然表面上看完全符合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职业基本原则,但在实质上恰恰扭曲了不坑害人、尊重人权的正义原则。低俗的在下就是在媚俗中认准了一条庸俗的死理:不管是不是收取了高额的费用,也无论是不是怀有提高名望的另类动机,甚至哪怕纯粹是以学雷锋的姿态从事辩护活动,中国或西方的律师们将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职业基本原则凌驾于不坑害人、尊重人权的正义原则之上,在道德上都属于不可接受的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说,所谓隐私并不会仅仅因为属于隐私便成为不容侵犯的绝对人权,更不会在天真的一厢情愿中构成至高无上的普世价值。说完了隐私权,再来谈谈律师职责的问题。意识形态并非贬义词,但是在昔日冷战的背景下,意识形态被污名化了,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意识形态的统合,通过意义、符号、仪式等方式将秩序合法化。
西方的宪政历史、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以及民国的宪政经验,每一派别各执一端,而宪政派内部的争论或许为中国宪政之路提供可资使用的精神资源与历史经验。对于违宪的言论与行为需要保持一种战斗的姿态,比如奥地利极右势力上台之后遭到欧洲各国的奚落甚至围攻。限权意味着将权力变成众人监督的对象,唯有公开透明,才能使权力公有化。反对宪政的理由,无非是宪政是西方的,内涵着西方的阴谋和陷阱,如果走宪政就会把国家引入邪路,更有甚者将宪政与执政党的地位联系在一起,俨然以执政者代言人的面目现身。
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需要和解,国内战争或者种族歧视同样如此。而民间的声音继续多元化,而且是双向交流式的。
宪政以规则替代了暴力,笔杆子而不是枪杆子成为政权的基础,沟通与协商使政治秩序得以维系。中国富豪用脚投票的行为已经对这个国家的信用体系作出了判断,而那些鼓吹宪政不适合中国的人士变相地将资本赶出中国。宪政国家是人民主权,但是人人有份意味着人人无责,这就造成了宪政国家的脆弱性,若没有一套防护措施,宪政国家会被窃取而沦落为专制国家。宪政共和国也是一个对话的国度,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就是一种彼此沟通与交流的渠道。
法律与货币形塑了国家的形态,没有法律,暴力蔓延,没有基于货币之上的市场经济,财产归公,国家成为最大的掠夺者。追根溯源,宪政与财产权一直缠绕在一起,英国的光荣革命一个重要的进步在于剥夺了国王征税的权利,征税权为议会所拥有,只有经过纳税人的同意才能征税,这样的原则也传播到北美,无代表不纳税成为北美人揭竿的理由。究其根源在于公民自治的能力付之阙如,公民权利既是一种理念,更是需要不断实践的权利集束。宪法与宪政之间需要法治精神来牵线搭桥,那些宣言要宪法不要宪政的人必定没有丝毫的法治意识
我们正从孩童过渡为少年,正摸索着性行为所担负的责任,正尝试着思考我们愿意为何原则挺身而出。许多案子被当事人或犯罪人掩盖,最终不了了之。
这对于推动社会和政府开始制定相应措施,解决问题,应该会是一个好的开始。确实,在校规严格,对学生百般关照的美国私立学校,这样的故事听上去近乎耸人听闻。
这样卓越的进步,谁能想到仅仅是在最近几十年才实现的?对于中国,这个过程将同样漫长。凡是违背这一准则的辅导员将会立刻被学校剥夺这个职位。而中国要走的道路则更远。而那些当年将自己的遭遇公诸于众,同时得到相应赔偿的学生则更顺利地超脱了那段回忆带来的阴影,没有让它在自己今后的生活里留下惨痛的烙印。同美国私立高中的性侵案一样,这些案子也都多发生在几十年前。5月份,一条新闻在中国媒体的头条中频频出现,似乎每次只是更换了地点和人物:安徽潜山一小学校长12年性侵9女童,河南桐柏54岁教师猥亵女生,湖南嘉禾小学老师猥亵多名女生,广东雷州小学校长性侵2女生……一夜之间,师德师道问题骤然跳进人们的视野,引发诸多讨论。
通过这些案例纵观美国社会在对校园性侵与师德问题的社会态度的演变,最值得发人深思的不仅是法律法规如今对这类问题的严肃处理,也不仅是几十年前人们对此问题的疏于认识与羞于张口而造成的案例频发。他们的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中包括一条:辅导员不允许与任何大一学生谈恋爱,并严禁与新生以任何方式发生性接触。
很多时候我们找到了这样的榜样,但也有很多时候,我们学到的却是如何利用权力骗取信任,如何目视前方缄口结舌。中国的现状看似和美国相差十万八千里,然而大概许多中国人不会想到,美国在该问题上社会认知成熟到今天的程度的时日也并不长久。
在经历了这几十年的社会变革后,美国在校园性侵案仍然在媒体中时有耳闻,证明问题依旧存在。许多长辈得知晚辈被性侵后的解决方法是连忙隐瞒事实,将孩子嫁到远处,这背后传统保守的意识仍旧扮演着很大角色。
迄今为止,中国官方和学校欠缺针对校园性骚扰问题的有效政策法规。据新闻报道解释,这次事件爆棚并非偶然,类似的案例在中国比比皆是,只是这次借着新闻媒体的聚焦,一起被曝光出来,引起大众关注。促进这种觉醒的因素有许多,其中有许多与美国相似:社会公益组织与维权组织的介入,人们对于留守儿童关注的增加(留守儿童性侵受害者的一个主要人群),社会对被性侵孩童的歧视的逐渐淡化,互联网的发展帮助传播案例、掀起讨论,让更多受害者认识到他们的遭遇并不是个案,让更多知情者敢于挺身而出来报案……这种凝结力在前一阵红遍互联网的举出开房找我牌子的叶海燕,以及她成千上万的支持者身上得到充分体现。这些因素在过去阻挡着社会对校园性侵问题的认识与反省,而克服它们也绝非一朝一夕之事。
与前文描述的中国传统观念不同,在美国社会里,师长的工作是传道授业解惑,帮助学生在心智上成长,而与学生所建立的,任何跨越这个职责的关系都属于不当关系。在2012年6月出版的《纽约时报杂志》上,一篇名为《预备校的捕食者》的文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段故事被学校和学生传为佳话。不过不可否认的一点重要原因是美国社会价值观在该问题上发生的转变:那些来自于教师和长辈,曾经仅仅被认为是古怪、令人不舒服的行为现在被明确定义为道德上的越界,受到大众谴责。
时间久了,我渐渐明白,这种界定和中国对这个问题的大而化之体现的是两个国家在对于师生关系看法上一些本质的区别。对于前者,中国在现有的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所阐述,其中包括较为权威概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即便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该类案件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私立学校对于教师行为的规定已经滴水不漏。如今,舆论的报道已经引起公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我们需要有力而可靠的榜样。
此外,对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各州还有不同程度的细致法规:在纽约州,与17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在加州,该年龄限制为18岁,在新泽西州则为16岁。最值得思考的是从该社会现象的普遍存在到人们终于公开面对讨论它之间所经历的漫长时间和艰难挣扎。
这样做能够帮助公众在更宏观的框架下认识这个问题,并更客观地了解中国在应对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挑战。这或许能够促使中国的受害者也更加勇敢地承认与面对自己的遭遇,从而能够从中超脱。
布朗白金汉宫尼克尔斯学校(Buckingham Browne and Nichols School),聚日预备学校(Poly Prep County Day School),叶史瓦大学男子高中(Yeshiva University High School for Boys)甚至我的曾经的高中迪尔菲尔德(Deerfield Academy)都在近期曝出类似案例,而事发时间都在几十年前。社会认知度已经有所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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